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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企业纳税压力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今年8月1日起,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完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的申报。
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此次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具体操作流程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将被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完成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又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从而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申报表整合后,一方面,办税流程得到优化:“一表申报、同征同管”将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了申报效率,便利了纳税人操作;另一方面,办企业纳税压力担得到减轻:新申报表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降低申报错误几率,有利于确保申报质量和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有关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没有变化。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业务的具体流程等征管事项。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适用力度更大的留抵退税政策,按月申请退还全部增量留抵税额,但办理留抵退税的具体流程,包括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各环节的相关征管事项并未发生变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现解读如下:
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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