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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转让其从二级市上购买的股票免征增值税;合伙企业和公司转让其从二级市上购买的股票,一般纳税人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适用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2021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和公司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享受减征50%的优惠。
我们知道,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事实上,丙公司既然“第二季度合计销售额52万元”,已经超过45万元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优惠标准,因而,应当就其全部销售额,依法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作为我国最庞大的纳税群体,占全部增值税纳税人的80%~90%,其相关增值税制度设计不仅关乎税收公平,而且对增值税制度的整体规范性具有重要影响。王建平(2009)较早研究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设置,庞凤喜(2013)比较了中韩两国小型企业增值税的制度安排,岳树民等(2003)、刘玉兵等(2014)、范伟红等(2015)、李晖(2019)探讨了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完善对策。
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和税收负担,大部分国家(地区)对小规模纳税人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实行简易征税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分为两大类:一是设置起征点,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生产经营者免税;二是对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税办法。因此,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制度密切相关的税制要素有起征点、简易征税模式和征收率。本文从这三个方面探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制度的设计与优化。
各国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有四类不同标准:一是销售额;二是会计核算;三是企业规模;四是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大多数国家(地区)按销售额大小划分增值税纳税人,通过设置起征点的方式,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生产经营者免税。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当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时,不需缴纳增值税;当销售额高于起征点时,需要就全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根据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生产经营者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未达起征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二是未达起征点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不缴纳税款。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20年消费税发展趋势》和安永事务所《2021年世界各国增值税、货劳税和销售税指南》,134个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地区)中,有106个设置了起征点,占比近80%。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各国(地区)起征点不具有直接可比性。因此,本文采用起征点(年销售额)与该国(地区)人均GDP的比值进行比较。
首先,发达国家(地区)增值税起征点与人均GDP的比值相对较低。如2020年英国增值税起征点为85 000英镑,与人均GDP之比为2。50;德国增值税起征点为22 000欧元,与人均GDP之比为0。54;日本、韩国的增值税起征点分别为1 000万日元和3 000万韩元,与人均GDP之比分别为2。36和0。80。2020年,发达国家(地区)增值税起征点与人均GDP之比的平均值为1。49。
其次,发展中国家(地区)增值税起征点与人均GDP的比值相对较高。如2020年南非增值税起征点为100万兰特,与人均GDP之比为10。91;泰国、菲律宾的增值税起征点分别为180万泰铢和300万比索,与人均GDP之比分别为7。33和15。70。2020年,发展中国家(地区)增值税起征点与人均GDP之比的平均值为16。92。
综上可知,目前国际上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设置有两个特点:(1)发展中国家(地区)起征点相对较高,发达国家(地区)起征点相对较低,发达国家(地区)起征点与人均GDP之比的均值(1。49)远小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均值(16。92);(2)在对货物和服务分设起征点的国家,货物的起征点高于服务的起征点。
设置起征点的优点是: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免税,有利于减轻其税收负担、增加就业和改善收入分配。当然,起征点并非越高越好,设置起征点也存在如下弊端:(1)由于对未达起征点的生产经营者免税,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2)一旦达到起征点,生产经营者需要就全部销售额纳税,造成起征点附近企业纳税压力突变。增值税起征点越高,则免税范围越广,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破坏性越大,同时起征点附近企业纳税压力的波动幅度越大、造成企业纳税压力不公的程度也越深。因此,上述弊端与起征点的高低成正比,这可能也是发达国家(地区)起征点普遍较低的原因。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规定标准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是介于无纳税资格主体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特殊纳税主体,通常对其采取简易征税办法。
从国际经验看,增值税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税办法的设置组合分为四种情形:情形一,既设置了起征点,又设置了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税办法;情形二,设置了起征点,但未设置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税办法;情形三,设置了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税办法,但未设置起征点;情形四,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税办法均未设置。大多数国家(地区)属于第二种情形,少数国家(地区)属于第一、第四种情形,个别国家(地区)属于第三种情形。这意味着,设置增值税起征点的国家(地区)相对较多,而设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税办法的国家(地区)则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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