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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OECD于2017年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以下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2017)》),试图进入新市场或者提高(或维持)其市场份额的纳税人可能会暂时性地发生更高的成本(如开办费用或更多的市场营销投入),因而其获得的利润水平要低于在同一市场经营的其他纳税人。无论是由于过高的开办费用、不利的经济条件、低下的效率或者其他合理的商业原因,关联企业也可能像独立企业一样遭受损失。但是,独立企业不会容忍亏损无限期地持续下去,经历反复亏损的独立企业最终会选择停止在原有条件下开展业务。相较之下,如果该业务对于跨国企业集团整体是有利的,发生亏损的关联企业可能会继续开展该项业务。
在转让定价分析范畴内,境外子公司一旦开始营业,是否承担亏损取决于其功能定位。如果境外子公司只承担简单功能和较低风险(如合约生产商),境外税务机关可能会对过高的开办费用产生质疑。因此,如果新设企业连续亏损,可能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其履行的职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以证明其关于开办费用的处理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希望在境外企业设立前几年内寻求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确定性,建议在发展成熟时期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定价安排(APA)。不同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对开办费用持有不同的观点,建议“走出去”企业关注境外子公司的开办费用,在搭建境外子公司转让定价模型时充分考虑集团海外市场的投入规模,同时分析境外子公司的功能定位,进行盈利预测和运营期间的利润率监控,尽量避免引起境外税务机关的质疑。
对于有形资产交易的转让定价,需要综合考虑企业集团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商业模式、供应链安排、境内外市场的盈利预期,结合交易双方在关联交易中承担的功能风险,进行转让定价基准分析,并通过模拟测算,预测收入、成本费用和税务成本。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定期审阅和调整相关措施,以使交易结果与定价政策相符。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境外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原材料采购与产品销售等关联交易时,可能由于市场波动或原材料采购价格提高等原因,导致具有生产职能的境外子公司亏损或者微利,偏离了最初制定的利润率水平。一些国家(地区)的税务法规对履行单一职能的公司(如合约生产商、合约研发商、有限风险的分销商等)应获得的利润水平有明确的规定。此类公司应获得合理的常规利润水平,既不享有超额利润,也不应承担集团决策、市场风险所致的亏损。因此,建议企业定期监控集团内各公司的利润水平,对于承担有限功能风险的境外子公司及时进行调整或者补偿。
2016年始,一些国家(地区)陆续实施了BEPS行动计划关于三层文档的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的不断提高增加了“走出去”企业的合规成本。在三层文档要求中,对于国别报告和主体文档,更多是集团总部层面的义务,本地文档则根据集团内各子公司关联交易是否达到不同国家(地区)准备门槛而按法人实体编制提交。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应对不同国家(地区)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合规管理是一项富于挑战的工作,“走出去”企业需要思考如何能够高质、有效地收集各类信息,以满足各国(地区)的转让定价合规要求。集团总部公司需要密切关注投资所在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对境外子公司的功能、风险、资产进行梳理,以识别集团内企业是否达到国别报告、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的报送门槛,从而满足各国(地区)税务机关对于转让定价合规文档的要求。
以往,“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税收风险管理中通常将节约成本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在目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将地缘政治风险纳入常规风险管控框架,密切关注境外国家(地区)的外商投资政策变化以及国际税收规则变化;注意提高文档准备的质量,更加注重提高税务合规水平,并加强声誉风险管理。“走出去”企业要持续关注国际税收发展动态,及时评估分析各国(地区)相应政策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建立和完善全球转让定价政策,提高税收风险分析和识别能力,健全风险管控机制,并掌握必要的自助及求助措施,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和损失。“走出去”企业还可以考虑有效利用税收裁定(Ruling)、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等争议解决和预防机制,以更好地管理税收风险、提高税收确定性。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与OECD和各税收管辖区单边及多边层面的政策制定者就相关提议的商业影响和合理化建议开展积极有益的沟通和交流。
企业重组有利于带给市场主导效应,并且可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使企业发展到另一个新高度。自重组税收优惠政策颁布以来,企业间的各类重组越来越频繁,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的重组业务,适用优惠条款后,更是为企业解决了诸多难题,降低了沉重企业纳税压力,本文为大家解析母子公司之间划转土地的涉税问题。
举例说明,母公司甲将200万元购置的一块土地无偿划转给全资子公司乙,该土地未进行摊销,目前市场价值400万元,甲乙公司的账务及税务处理解析如下:
二、涉税处理因此母公司将土地划转至子公司,并按照投资处理,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可不征土增税。
4、印花税
1、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基于此规定,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划转土地资产,不需缴纳契税。
2、印花税
021年第六号台风“烟花”来了,部分地区将出现大暴雨。暴雨、洪水等都有可能造成存货损失。存货损失的主要税务问题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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